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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6篇

时间:2023-08-21 13: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第1篇(1)桶装油料储存安全基本要求保管人员按库房、垛位和品种相对固定,职责明确。品种、规格、批号标志、标牌及卡片清楚且明显,不得错搬错放,错收错发。有严格的明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墙上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第1篇(1)桶装油料储存安全基本要求保管人员按库房、垛位和品种相对固定,职责明确。品种、规格、批号标志、标牌及卡片清楚且明显,不得错搬错放,错收错发。有严格的明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墙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6篇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1篇

(1)桶装油料储存安全基本要求

保管人员按库房、垛位和品种相对固定,职责明确。

品种、规格、批号标志、标牌及卡片清楚且明显,不得错搬错放,错收错发。

有严格的明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墙上。

经常开启门窗通风,并防止雨、雷及尘土进入。

库内不准存放其他易燃物品。

油桶搬运码垛时,要轻取轻送,严禁从垛上铲运和拖拉,不准抛置油桶。立桶卧倒时要加垫或采取其他措施。

寒冷地区储存桶装油品的库房,要防止低温析蜡。

为延长油料的储存期,延缓油料质量变化,桶装油料要尽可能存放在洞库、库房、棚库内。

贵重及易变质的油料,应优先入库,桶装油料的入库顺序是添加剂、低温启动汽油、润滑脂、特种液、稠化机油、航空润滑油、普通润滑油、航空汽油与喷气燃料、车用汽油、柴油、用过的润滑油或洗涤剂等。

闪点低于45℃的轻质油料一律不准露天存放。

桶装油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油料的品种、牌号分库分别堆放,并设置堆垛卡片。

(2)洞库、库房、棚库内桶装油料储存的管理

入库储存桶装油料应擦净桶身,无油污,桶面标记要醒目清晰,按规定的人库顺序储存。

桶装油料入库应区分品种、牌号、批次号,分类立式摆放,底部垫木方,每两个桶并拢成一行,行的方向要和窗口光线平行,大桶盖向外。多层堆垛时,底层桶大口要留在上层两桶之间,不得妨碍采样、检查,并设置堆垛卡片。

严格收放手续,及时记录账本,做到账、物、卡相符,不准私自动用储存的油料。

保存有毒油料,要采取防毒措施。

保持搬运机械、器材和电气设施技术性能完好,保持库内整洁,做到无油气、无油迹。

库内主要通道净宽应大于,垛与垛之间净距离不得小于1m,垛与堵及柱的距离为~,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闪点低于28℃的油料最多码2层,闪点在28~45℃之间的油料最多码3层,闪点大于45℃的油料最多码4层。

洞库和潮湿库房,应适时通风,保持适宜温度、湿度(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0%~70%之间)。

洞库存放桶装油料,桶与棚檐垂直距离不小于,以防日晒雨淋。

不同构造的库房,夏季温差较大,贵重油料,轻质油料和高温下易变质油料应存入洞库或湿度较低的库房内。

大风或雷雨天气时,应及时检查库房、棚库是否损坏、漏雨等。

库房内应悬挂堆垛示意图,以便于管理。

(3)露天存放桶装油料的安全检查

露天油桶堆放场地不应设在铁路、公路干线附近,但应有专用的道路;也不宜设在陡壁的山脚下。场地应坚实干整,高出周围地面,有不小于5‰的排水坡度。

存放场地四周有排水和水封隔油设施。桶堆应用土堤或围墙保护,其高度应在左右,或为了避免阳光照射,可在堆放场地周围种植油性的阔叶树。

润滑脂油桶卧放时,应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朝上,最多不超过3层,层与层之间加垫木。

轻质油品应斜放,桶身倾斜与地面约成75°,成鱼鳞式相靠,下加垫木,以防地面水锈蚀油桶。

油桶存放场地的垛长不能超过25m,宽度不超过15m,垛与垛之间的净距不小于3m,每个围堤内最多4垛,垛与围堤的净距不小于5m,以便扑救火灾和疏散。

垛内油桶要排列整齐,二行一排,排与排之间留1m通道,便于检查处理。

闪点低于45℃的易燃油品,不宜露天存放,可存放在简易敞篷内。

在下雨、雪后,应及时清扫桶顶的积雪、积水,检查垛位四周排水是否畅通。

应保持场内无油迹、无油气,清除距垛位5m以内的杂草和易燃物。

(4)桶装储存油料数量的安全检查

及时收发后立即更改数量,摘要栏要写明发给何单位,卡、物必须一致。

各个栏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乱划乱改。

同牌号但不同批次的油料要分别设卡,不要混填。

一张卡片用完后,应将表头各项结转于新卡片上,老卡片要妥善保存。

卡片的设置方法,应根据油料的存放条件而定,其放置位置应在明显处。

(5)桶装储存油料安全检查

储存桶装油料品种、牌号、数量、批次与账、卡是否相符,桶面标记是否清晰。

各种油料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垫木及油桶垛位是否平稳、牢固。

库房内、场地和油桶是否清洁,周围有无易燃物及其他杂物,发现后立即清除。

油桶有无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应立即倒桶或补漏。

检查桶盖、桶箍有无松动现象。

搬运机械、在用工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齐全。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2篇

危化品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目录

一、安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规定…………………………(4)

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获取管理制度…………(5)

三、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6)

四、安全生产通用规定………………………………………(7)

五、奖励与违规违章惩罚制度……………………………(9)

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1)

八、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2)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14)

十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5)

十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

十三、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7)

十四、非正常情况下不得生产的规定……………………(18)

十五、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9)

十六、公司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20)

十七、动火作业审批制度…………………………………(21)

十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2)

十九、工艺和技术管理制度………………………………(23)

二十、工(器)具管理制度………………………………(24)二

十一、机械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管理制度…………(25)二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6)二

十三、职工考勤及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

制度………………………………………………(27)

二十四、厂(库)区门卫值班制度………………………(28)二

十五、原材料购买、检验、验收、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29)

安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规定

一、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两年由安全及技术部组织、其它部门参与,进行一次全面的讨论、修订、审核并发布实施。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分管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时修订:

① 国家和相关部门出台在本行业适用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政府文件时;

② 在公司的归属、工艺、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③ 在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和设备等发生变化时;

④ 当公司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时。

三、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成立相应的修订工作组,工作组由安全、生产、技术等人员组成。

四、修订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实施。

五、发布后由办公室及时发放到各相关部门,在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表,发放记录保存3年以上。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

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由主要负责人在年度安全生产会议确定,并发文施行。

三、安全生产目标包括:全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考核合格率;
隐患排查和治理完成率;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目标。

四、安全生产目标发布后,主要负责人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计划。

五、考核工作领导组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在安全生产会议上每季度对各部门考核一次。

六、按照先进、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年终综合考核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奖惩。考核记录保存3年。

奖励与违规违章惩罚制度

一、奖励包括:表扬、发奖品、发奖金、升级(职)等。

二、惩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公司通报、罚款、停职检查、开除。

三、惩罚

(1)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处50―500元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直按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安全者,作开除处理。

(2)因失职危及安全或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者,视情节处100―1000元罚款。

(3)各项安全检查中出现需要整改的问题,未及时发整改通知或未进行整改的视情节处50―500元/天罚款。

(4)各级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视情节处200―20xx元罚款。

四、奖励:在安全管理、隐患整改、紧急情况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考核中达到先进的、其他工作业绩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20xx元的奖励。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标准,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评估一次,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

三、当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四、在进行安全评估后,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配备不间断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记录30天。

六、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八、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自我防护、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

九、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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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三、建设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防护设施。

四、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参加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各部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各部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例会,各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主要负责人不定期的抽查各种会议记录,发现未按照要求召开安全例会的,按照违章进行处罚。

五、所有会议记录存档3年。

4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三、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本公司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初步条件:

①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③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复审。

六、有如下情形,安全及质检科应立即取消该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资格或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①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②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③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爆设施(防护屏障、防爆电气)、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各种安全标识标志等。

二、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由安全及质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发整改通知和建立管理台账。

三、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每一年检测一次,确保检测合格。

四、视频监控设施由办公室负责,监控记录保存30天。

五、安全及质检科每月对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检查一次。

六、对新、改、扩建或提升本质安全改造时,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生产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炙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在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四、审批人应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并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五、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六、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管负责人审批。

0工艺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工艺和技术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二、对主要物料流程、辅助物料流程及其设施进行改变时,技术人员必须提出完整的调整方案,经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经充分论证和试验,由技术人员编制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及技术部审核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五、论证、试验和审核等记录应及时归档。

2机械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管理制度

一、设备安装位置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
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作业。

二、机械设备由各车间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三、机械设备在发生故障后应立即断电停机,由机械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四、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将设备拆除移至专门修配场地进行修理。

五、带电设备的维修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

六、进行设备维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七、设备维修后应经技术人员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职工考勤及外来人员(车辆)出入

厂(库)区登记制度

一、职工在上下班时,应进行考勤登记,考勤采用指纹打卡机。

二、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因事外出,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

三、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入厂(库)区时,门卫室(值班室)应按照要求填写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表。

四、值班人员应提请外来人员进入厂(库)时留下火种。

6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

使用管理制度

一、应按供应合同向固定、配套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供应商。

二、采购人员按照各部门生产计划安排和仓库存量,有序的、定期的、定量的进行采购。

三、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的材料,严禁采购违禁原材料。

四、原材料购回后,采购人员及时办理交验手续。检验检测人员按原材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隔离,立即报分管负责人处理。

五、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及时登记台帐。

六、原材料入库时分类、分品种按规定要求堆码,不得混放、乱放。要定期检查材料的数量,如发现帐物不符等问题,要上报分管负责人。

七、保管员每天对库房的储存、安全等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八、原材料发放要按购买的先后顺序进行、先购买先发放,并认真填写发放登记表,领用人和发放人应签字。

九、有储存超期的、变质的、结块的等不合格的原材料,应登记并报告分管负责人,不得私自处理。

十、验收记录、台帐、发放记录、检查记录等归档,保存3年。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制度

一、新研发的烟火药都应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性指标的测定。

二、烟火药检测的安全性指标包括:撞击感度、摩擦感度、静电感度、相容性、74℃热安定性、吸湿率、水分含量、PH值等8个主要指标。

三、检测合格后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四、储存期超过两年的烟火药,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烟火药检测不合格,严禁投入试生产。

六、送检前的抽样,由技术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抽样规定进行抽样。

0半成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半成品:包括非裸药效果件、装药后的药饼、封口后的引饼、已结鞭的爆竹等。

二、根据半成品的种类、特性储存于指定的专用仓库。

三、应分库、分间按标识储存,严禁混存、混放、超量存放。

四、储存作业人员应每日对半成品、储存条件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五、入库前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标识;
出库时认真填写出库登记。

六、严禁作业车辆进入库房内装卸。

2产品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一、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xx)等流向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表、供货单位信息登记表、购买单位信息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中所列内容。

二、出入库前均由仓库保管员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类别、品种、规格、标识、包装和危险标志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系统的要求,给本公司生产的每箱产品打印、张贴唯一的条形标识码,在仓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扫描入库。

四、供销科应与合法的购买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由供销科负责管理。

五、保管员应根据合同购买单位开据的合法烟花爆竹运输手续中载明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供销科负责人开具的出库单据核对无误后,扫描发货。

燃放试验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各自产品的燃放试验,安全及技术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检。

二、设立专用的燃放试验场子,设置明显的标牌、警示语;
配备专用的安全、消防器材。

三、燃放试验应严格按照燃放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做好燃放试验记录,记录存档2年。

四、在遇到天气、环境不适宜时不得进行燃放试验,应及时中止。

五、燃放试验完成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六、禁止在燃放试验场外进行燃放试验。

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轻伤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发生火灾、爆炸、职业急性中毒、重伤以上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轻伤事故或受政府委托的事故进行调查。对其他事故应协助政府部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其他人员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并采取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等内容。

五、凡是违章操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违章指挥,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纪律处分或直接辞退。

六、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隐瞒事故、慌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从重处罚。

七、涉及到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六、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八、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伤亡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整改;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0车间(生产线)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管理、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工作负具体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标准、规定及本企业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及时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四、组织本部门(车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对新职工上岗或职工调换工种前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及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六、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七、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解决。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有权拒绝上级下达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九、建立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负责在本班组宣贯安全法规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新进班组的职工或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

五、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收集第一手资料,具体落实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六、建立班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3篇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违法行为: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 核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违法行为: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违法行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1、违法行为: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2、违法行为: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粘贴拴挂的安全标签与其生产的 化学品不相符。

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 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3、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4、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5、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6、违法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7、违法行为: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 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18、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9、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20、违法行为: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1、违法行为: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4篇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安措计划的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规定、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二、安措计划编制的范围

1、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2、劳动保护科研、试验、劳动安全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应经厂长批准。

3、以防火、防爆、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三、编制与审批

1、由专人编制年度计划、方案、提出具体内容、时间及所需费用,项目负责人等。

2、安措计划应于每年11月份报安全员,经汇总报厂长批准,通知实施。

3、已经批准的安措计划不得任意变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人力、设备齐全。

四、检查与验收

1、对于安措的执行情况,厂每月一次检查,一并考核。

2、对于安措项目,竣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验收,重大项目请上级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验收后的项目转入使用单位正常管理。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5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危化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6篇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通常分为:易燃类、剧毒类、强腐蚀类、易爆类、强氧化剂类。

1、危险化学品分类隔离存放,做到专场专库、定点定位定置分区,专人管理,专车专运。

2、包装物、容器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且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跑、冒、漏、滴、蒸发现象,使用期在试压规定期内。

3、易爆品储存

1)、易爆品仓库为单层建筑并装设避雷针。库房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库温控制在15℃~30℃为宜,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65%~75%,库房内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设于库外。

2)、堆放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搬运,利于通风、防潮、降温。

3)、易爆品包装底铺垫20cm左右方木或垫板,不用受撞击、摩擦容易产生火花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堆垛高度、密度、长度、间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均需慎重考虑,不得超量储存。

4、易燃液体储存

1)、易燃液体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2)、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露天储罐如气温在30℃以上时采取降温措施。

3)、储罐存放如苯、醇等商品时,其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静电的接地装置。

5、剧毒化学品贮存

1)、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账、双人管,并按期核对账目。

2)、剧毒化学品销售量、流向、储存量如实记录,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如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其台账和证明财料保存2年。

6、罐、桶装危险化学品不超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留的余压。

7、每种物品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特性及扑救方法。

8、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做到: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间距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相邻库房以防火墙隔离。

3)、消防设施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9、通风、隔热措施可靠,通风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以确保通风良好,阳光直射库区采取隔热、降温等措施。

10、电气设施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种类分级分区,库内照明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堆放可燃材料

11、从事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库区和使用场所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确保公司安全营运。

1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14、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批次的货物,严禁混存混放。对库存货物,要定期抽样检测,如有变化,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15、进出货物时,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要随货同行,否则拒绝出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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