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汇正公文网 >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2023年度街道制度11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8-17 08:40:1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街道制度第1篇新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对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所辖范围的事情,首问部门或工作人员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冷漠拒绝办事

街道制度第1篇新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对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所辖范围的事情,首问部门或工作人员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冷漠拒绝办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街道制度11篇

街道制度 第1篇

新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一、对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所辖范围的事情,首问部门或工作人员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冷漠拒绝办事人。

二、凡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问部门或工作人员能立即答复、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不属于本人或单位窗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时应做到:

1、立即引导办事人到中心相关窗口咨询、办理。

2、可用电话协调解决的,当场与相关领导、单位窗口联系解决。

三、首问人在街道办事人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用语,为办事人着想,体现服务意识,展示中心形象。

服务承诺制度

一、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二、窗口服务应耐心、热情、文明、有序。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着装整齐。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

三、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廉洁勤政的规定,不得收受“红包”、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吃、拿、卡、要”。

四、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窗口开展工作。未经事先请假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公开公示制度

一、办事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应当公开的内容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2、各科室、各窗口的职能,各窗口服务电话等。

3、各科室、各窗口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以及与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4、各类应予以公开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5、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各类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公开的形式:在办公地点或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办事公开栏、电子屏、意见箱等,确定事务咨询人员,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投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四、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不受理;
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五、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来办事者不予理睬或态度不好者,被举报经查属实的,对办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故意拖延时间或对办事人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经核实,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讨。

三、连续两次被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多的工作人员,调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更换工作人员。

四、对利用工作之便向群众“吃、拿、卡、要”或**、**者,经查实,由街道纪委介入查处。

五、对出现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定期检查制度

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要以定期检查为主,不定期抽查为辅,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

一、定期检查以星期为周期,每周一对中心各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上周出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要视中心的运行情况适当安排,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A、B岗代班制度

一、为推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单位推行AB岗工作制度。

二、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实行两个岗位之间兼职上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当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代办人应自动兼职上岗,及时办理应该办理的一般性或紧急性事务。

三、明确AB岗工作职责,确保无缝交接,协作互助。

1、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差外出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提前向B岗代办人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2、B岗代办人兼职上岗后,在做好本岗工作的同时,要履行A岗职责,并对执行A岗工作职责时的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3、A岗责任人回到工作岗位后,B岗代办人应及时向A岗责任人交接工作,说明代办情况。

4、在工作繁忙和有重要工作任务的情况下,AB岗责任人要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纪律作风制度

为切实改进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机关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岗位纪律,因公外出或请假要及时填写《新城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情况报备登记表》。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及参与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上班和开会应提前到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串岗聊天,空岗。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六、工作人员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杜绝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工作人员要文明办公、热情服务。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对前来咨询、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说明。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推委、搪塞,更不能为难办事人员。

街道制度 第2篇

达拉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达拉

达拉特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达人口计生字„20xx‟108号

———————————————————————————

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规定,有效治理我旗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服务规范、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达拉特旗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B超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使用B超审批备案制度。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各自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机构、人员、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对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实行培训和依法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对全旗B超机执机人员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B超机的管理,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使用B超诊断仪。

(三)所有的B超室一律张贴严禁开展B超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四)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使用B超。

(五)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彩色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或其它医学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加强对B超孕情检查的管理。对孕妇进行的B超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B超进行孕情常规检查时(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案。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本人申请,医师出具检查单,需要两名执业医师签字,并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进行胎儿性别检查,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

(七)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实施机构两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出具证明,孕妇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审核,再由旗卫生局报计生局审批方可进行。

(八)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他诊所的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非法使用B超及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达拉特旗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五)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七)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三、达拉特旗医疗机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管理办法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抽调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两名执业医师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四)设置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
有第4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3项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二十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证明。

(八)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

(九)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十)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以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稳私,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十一)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打击“两非”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B超设备操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凡发现利用B超设备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违规行为,由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三)对涉案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机构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无论是哪种机构,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个体行医人员,只要实施“两非”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对涉案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给予吊销执业资格、降级、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而对涉案的非法行医机构应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追究责任。

五、打击“两非”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手术报告制度,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婴儿生出、死亡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再由旗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等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书面通报。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报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

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表》,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出证后一月内须向所在地的旗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六、接生登记制度

(一)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不得遗漏。

(二)出生婴儿的登记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三)出生婴儿死亡登记包括死亡婴儿父母姓名、所在单位、胎次、婴儿性别及死亡原因等。

七、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制度

为确保我旗关爱女孩行动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B超室、妇产科的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做到人人熟悉“两禁止”制度并与相关科室人员签定岗位责任书,敦促他们严格遵守“两禁止”制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办法

(一)举报一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

14周以上妊娠妇女孕情无故消失的,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xx元;

街道制度 第3篇

朱兰街道大学生村官管理制度 加强对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朱兰街道建立六项制度,充分调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学习调研制度。要求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经常学习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对“三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性的开展调研活动,每年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文章2篇,报市委组织部。

二、工作日志制度。要求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要认真记录到村、社区任职工作日志,对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成效等详细记录,市委组织部定期调阅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日志,了解掌握其工作动态。

三、汇报交流制度。规定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月要向村、社区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
每季度向街道工党委写出书面工作汇报;
每半年和年终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工作汇报,并通过座谈会,交流到村、社区任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

四、述职评议制度。要求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每年要撰写工作总结,年终同“两委会”班子成员一并向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谈话提醒制度。对表现一般、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的大学生,由街道党工委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由市委组织

部进行谈话。

六、请销假制度。要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村、社区批准,并报街道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备案;
请假1—3天的,由街道主管大学生村官的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市委大学生村官办公室批准。

街道制度 第4篇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各部门所有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

3、责任部门

公司综合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统一采购、储备和发放。

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齐全、有效。

4、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

公司根据各部门的实际应急需要,统一配置救护器材、消防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1《应急救援物资台账》)。

应急物资的采购

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10天提出应急物资采购计划,并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统一报综合部采购

应急物资的配备

各部门负责人是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物资储备种类、数量与本部门的发展相适应,能够满足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需求。

应急物资的保管

应急物资的保管由各部门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应急物资做到分类存放,建立台账,动态更新。

应急物资的保养和维护

各部门对应急物资每月保养、维护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应急物资损坏、破损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应急物资的更新和补充

因损坏、过期等原因,管理人员应提出应急物资补充意见,报综合部及时更新、补充。

5、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街道制度 第5篇

(一)镇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一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制度 第6篇

圣委发[20xx]号

中共圣水镇委员会

关于推行民情日志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转变机关干部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民情日志》制度的目的:落实镇机关干部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聚百家心、办百家事、帮百家富的责任,增进干群感情,达到促发展、保稳定的工作目标。

二、《民情日志》制度适用范围: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干部。由镇党委统一配发《民情日志》手册。

三、记录要求:《民情日志》要随身携带,随时记录,真实记载所包联村的基本情况;
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悟、所为;
党员群众的所想、所盼和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记录他们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

评指正。记载形式不限,篇幅不限,时间地点不限。

四、处理程序:

1、民情日志记录人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及时填写民情建议卡,报送相关职能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做出批示,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责任。月底由党政办将办理情况汇总。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镇党委会研究。

2、镇党委、政府每月召开一次民情分析会,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尚未解决的,落实责任人,明确解决时限,条件不成熟的,进行回访并向群众说明原因,待条件成熟后解决。

五、工作要求:

1、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民情日志互相调阅;
党委副职的民情日志由党委书记调阅,政府副职的民情日志由镇长调阅;
一般干部的民情日志由分管领导调阅;党委副书记随时调阅一般干部的日志,并填写《民情日志》调阅情况记录簿。

2、每个干部的民情日志原则上每天都要记载。领导干部根据全镇情况、分管工作情况和联村情况,每周对党员、群众、企业、驻镇单位和其他对象的走访不少于2次;
一般干部每周对所包村的农户走访不少于5户,每半年对分管业务工作的重点对象走访不少于1次。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依据和时间

1、考核依据:镇党委书记、镇长、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对领导、干部的《民情日志》的调阅情况记录簿。

2、考核时间:党政办每月进行一次统计考核。

(二)奖惩标准

1、凡民情日志记录次数齐全,反映问题准,并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的,确定为优秀,全年得5次优秀的,奖励100元,得5次以上优秀的,年底公务员考核优先考核为优秀。

2、机关干部每周到村次数不够的,缺一次处罚10元。

3、凡民情日志记录不认真或作假的,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分管领导对民情建议卡做出批示意见,相关责任人未办理的,处罚办理责任人20元。

5、因执行民情日志制度全年受到3次处罚的机关干部,年底不能评为优秀;
全年受到5次处罚的机关干部,年底只考核,不定考核格次;
全年受到5次以上处罚的机关干部,年底考核格次为不称职。

6、凡对所联村民情、**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反映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件或重大损失的,按照党政纪律规定条款处理。

中共圣水镇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街道制度 第7篇

开发区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滨政发„20xx‟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区域内的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党工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1

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发出党工委安全生产督办函,并督促落实。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管委会主任及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开发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开发区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领导召集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开发区安监办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第六条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

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监查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开发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管委会主任,并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街道制度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专管员日常管理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

街道食安办要加强对片区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管员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集中排查和整治,实时掌握片区内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及风险隐患。

专管员要及时将发现的片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点和潜在隐患报告给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从而建立起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机制。

二、隐患排查机制

专管员负责本片区内网格员食品安全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检查对象是本片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种植养殖单位(户)、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和集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等。定期检查每月应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商家不少于6家,重点要把好"证、人、物、票、洁"五个方面。

1、”证“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

2、"人"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3、"物"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并查看食品颜色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

4、"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的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 可证等复印件及每 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

5、"洁"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分区摆放。

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隐患轻微发给网格员,由网格员处置。隐患严重上报基层四个平台及上报街道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并积极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信息报告机制

1、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 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线索,要立即报告街道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站所。

2、为迅速及时地报告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

四、协助执法机制

街道食安办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街道食安办协调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工作配合,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

五、宣传教育机制

街道食安办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食品专管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食品专管员要指导人民群众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和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宣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45" , 引导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社会合力。

六、食品专管员具体工作职责

1、专管员在街道食安办的领导下开展品安全相关工作,完成街道食安办安排的有关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各派驻机构做好责任片区内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3、积极参加街道及各派驻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和 业务培训,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快速精准、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办理服务。同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4、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片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得擅 自对外发布信息。

5、督促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及时进行隐患整改、规范经营; 积极协助街道、派驻机构查处食品安全领域举报投诉、联合执法案件。

6、做好上级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7、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街道制度 第9篇

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调解等培训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例会制度。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例会,总结社会服务管理、维稳、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3、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社会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辖区社情民意,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群体性纠纷、安全事故、灾害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件苗头等,在先期介入、控制态势的同时,迅速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

4、资料台帐制度。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帐,以工作情况记录为主,对开展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处矛盾纠纷、巡逻防范、接待群众来访、重点人员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应及时做好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5、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坚持每天有人值班,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登记服务等日常工作。工作站站长和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有人处理。

6、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规范、科学、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考核奖惩标准,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评。

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2、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接待来访群众。积极预防民转刑案件和**发生。

3、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治安巡逻、治安管理和综治(法治)中心户创建等工作。

4、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素质。

6、加强重点人口管理教育,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及社会闲散青少年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7、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活动,巩固教育转化成果。

8、发展综治信息员队伍,广泛收集各类社情民意,定期分析治安状况,及时上报影响稳定的苗头动态和情报信息。

9、加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整治工作,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10、完成禁毒、国家安全及上级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站长职责

1、主持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全面工作。

2、组织贯彻上级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安排部署。

3、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定期指导、督促、检查各网格社会管理服务。

4、安排社会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社会服务管理对象的各项信息采集、登记、录入、考核、对比、变更、统计等工作。

5、组织本站干部协助网格做好服务、治安、环卫工作

和矛盾调解、流动人口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就业、物业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及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6、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宣传、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社会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素质。

7、主持召开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8、组织落实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制度,确保社会管理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按序开展工作。

9、协调配合辖区单位做好各类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点人员稳控帮教制度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涉邪人员、涉法涉诉等重点人员、逐人建立帮教小组、认真做好思想疏导和帮教稳控工作。

二、尽力解决或通过有关单位协调解决被帮教对象在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被帮教对象从生产经营技术、思想观念认识方面给予热情耐心的帮助指导,促其掌握技术、灵活就业、转变思想认识、回归正常生活。

四、帮教人员每月与重点人员见一次面、谈一次话、并了解其当月的生产、生活、工作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各村(社区)每季度向综治办汇报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六、涉及重点人员的相关社区和辖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帮教,及时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防范邪教工作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明确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按照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书记包组(片)、社长(片长)包巷道(楼院)的工作机制,将反邪教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领导小组成员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确保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二、实行例会制。每月坚持召开一次例会,传达贯彻落实“反邪教”工作精神,广泛听取群众反馈的各类信息,认真研究应对方案。每季度对“反邪教”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通过定期议、经常讲、全面看,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警惕性。

三、坚持学习制。领导小组每季度利用半天时间带头学习“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掌握普及科学

文化知识,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在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每月安排一名领导小组成员,深入村(社区)举办一次以“反邪教”为主题的讲座,帮助广大居民群众提供辨析真伪的能力,认识邪教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使命感。

四、落实排查制。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每月定期开展一次排查工作。结合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对涉邪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专职群防群治队员职责

一、在辖区派出所得指挥下,负责本辖区治安巡逻工作,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二、协助民警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

四、协助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六、值班记录要详实、准确;
遇事及时汇报、不得延误时机。

街道制度 第10篇

1、 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 管理职责

、 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 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 物资管理

、 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 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 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 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 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 附则

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街道制度 第11篇

附3:

永昌街道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一、建立党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1、参加成员:街道班子成员,视工作情况吸收工作片主任参加,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至少每二个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2、中心组学习内容:除按市委部署的以外,有时事报告、报刊重要文章、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理论等。

3、中心组学习要求:学习组成员不定期地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凡属有深度、质量好、有指导意义的文章,年终评比进行表彰奖励,以倡导自觉学习、学以致用之风。

二、街道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每周一晚上

2、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文件、报刊重要文章等。

3、全体机关干部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特殊情况要请假的,需经政工副书记批准。

4、干部集中学习由政工副书记和宣传委员负责实施。

5、学习方法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采取集中宣读、宣讲,结合汇报工作谈心得,交流思想经验,也可安排集中讨论,布置自学,写体会文章等。

学习日实行签到,执行学习制度情况作为机关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之一。

本文链接:https://www.rmfzzx.org.cn/zhuantifanwen/guizhangzhidu/13497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24 汇正公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7045725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