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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公司制度汇编6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8-28 14: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消防公司制度第1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

消防公司制度第1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公司制度汇编6篇,供大家参考。

消防公司制度汇编6篇

消防公司制度 第1篇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3、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4、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

5、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

消防公司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消防公司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
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
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
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公司制度 第4篇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保卫科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电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奇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筏作人员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二、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三、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四、保卫科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五、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二、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违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一、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

二、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三、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辐炉工操作

四、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修。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五、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一、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二、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三、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五、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消防公司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
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监护;
安全生产检查、检测、检验、论证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安全生产应急器材、设备、设施配备和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等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且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20xx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20xx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机械制造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机械制造或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机械制造、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不低于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机械制造企业在岗的班组长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对新招从业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复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再培训,安全生产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接受未就业人员见习、实习的,应当与见习、实习人员签订见习、实习协议,明确见习、实习的期限、岗位职责、待遇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为见习、实习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见习、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见习、实习。见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因采用固定格式合同而未能满足本条款的,应当要求企业签订补充合同。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重大隐患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表。

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治理效果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防辐射等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裸露的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冲压机械、锻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以及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受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或者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大型吊装、高空作业、带电作业以及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采取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指挥相关人员撤离危险现场。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机械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机械制造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机械制造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
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xx)中的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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