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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章制度14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8-10 17:10: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2023交通规章制度第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

2023交通规章制度第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规章制度14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规章制度14篇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篇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值周老师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队上车。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2篇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人行道、车道和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
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3篇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幼儿园有义务教育幼儿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不懈地对幼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让每一个幼儿从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规则耻辱。

二、幼儿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三、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四、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五、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边情况,不要东张西望,不准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嬉戏,不边走路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七、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八、在雾、雨、雪天等天气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挡住视线,如果撑雨伞不能让雨伞拦住视线,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 、规范乘车、服从售票员、驾驶员的指挥。任何人不准搭乘“三无”车辆、非客运车辆、超载车辆、不安全的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校车”,更不得搭乘摩托车、农用车、卡车、拖拉机等车辆。幼儿园门卫、值班教师负责幼儿园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园联系”制度,幼儿未按时到幼儿园上课,班主任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幼儿园;幼儿未按时返家,家长要及时报告幼儿的班主任教师,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 、教职工必须依法驾驶和拥有机动车辆,按时到幼儿园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规范停放车辆。

十二、幼儿园集体一律不得经营车辆接送师生,因工作和学习确需集体使用客运车辆,必须经幼儿园园长批准并报邛崃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教职工或幼儿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车。

十三 、出现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报告和报警求助的义务,所有教职工都有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4篇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2、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

3、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要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4、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5、各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放学时尽可能安排值勤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视学校门口的交通情况建立学生放学路队或佩戴小黄帽制度。

6、各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5篇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教育优先、管教结合、遵章守纪的原则。主要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学校师生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组织实施。学校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慢行和规定地点停放,避免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教育幼儿要自觉遵守幼儿园作息时间,放学后不准在校内或校外逗留、玩耍。

教育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并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不与机动车争道强行。集体外出时,要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能东张西望,一定在家长的带领下穿越马路,要听从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穿越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学校教职工和幼儿在上下班或节假日走亲访友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三分,叉路慢行,转弯打手势。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

教育幼儿及家长乘坐汽车时,不得乘坐报废车、故障车、农用车、超载车和无牌无证车。乘坐公交车上班、上学或下班、放学的师生,要等车靠站停稳后有秩序上下车,并自觉购票,做文明乘客。乘车时不能把爆竹等危险物品带入车内,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杂物,乘坐微型车时应系好安全带。禁止无照师生驾驶机动车及酒后驾驶行驶。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员情况。

学校场地狭小、无专门停车场的,除学校公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区域停放。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师生活动密集的.教学、运动及生活区域。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内。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要慢速行车,校园内十字路口或大门口注意避让幼儿。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从事各种文体活动。单位、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学校大型活动除外)。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条 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第三条 有学生接送车……

第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条 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第三条 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要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四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放学时尽可能安排值勤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视学校门口的交通情况建立学生放学路队或佩戴小黄帽制度。

第六条 各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7篇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师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课、广播、讲座、标语等。

三、加强路边学生上、放学的安全工作管理,布置好教师护送学生。

四、落实责任制,制订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从各个环节抓好预防工作。

五、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客运车,特别是无牌无证的车辆。

六、加强与村委会、道路交通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8篇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学校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级组长工为年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交通安全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请法制副校长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3、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4、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5、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9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德、信念和责任,不计物质报酬,在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下,自愿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为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协调组织工作,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文明办联合成立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明办、相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指导小组在交警大队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交警大队的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在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从事的是一项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活动,其宗旨是:“弘扬奉献精神,倡导文明交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配合交警大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

知识,引导市民学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交警大队维护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协助交通巡逻民警疏导交通,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三)配合交警大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证据;

(四)提出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文明交通志愿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注册,并核发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荣誉。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由各地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他志愿服务证的式样自行制作。

第八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与文明交通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愿者组织;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自觉维护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声誉、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文明交通志愿者每年的义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活动时需头戴印有“文明交通志愿者”字样和志愿者组织标识的黄色太阳帽,佩带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由交通巡逻民警当场予以确认;交通巡逻民警不在现场的,由志愿者服务队指定的负责人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负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交警大队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服务队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五)年服务时间不满12小时的。

第十五条 文明交通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0篇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为此,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5、学校要对上学、放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车。

6、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7、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 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2篇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下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运输车辆、工具车、公务车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职责

安机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标准开出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经安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公司财审部。公司财审部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时、准确办理处罚手续。

4、内容及要求

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并由此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本规定中的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赔款及能在相关部门报支的费用后,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4.1.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全责的,则对全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

①损失在20XX元以内的按损失的40%处罚;

②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

③损失在30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5001-30000部分按损失的10%处罚;

④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间的处罚按损失在30000元以内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损失的5%处罚;

○5处罚最高上限为5000元。

4.1.2对交通全责事故肇事者应按以上标准处罚,分段计算,最后得出对肇事者的累计处罚款。

4.1.3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主责的,则对主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70%。

4.1.4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同责的,则对同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50%。

4.1.5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次责的,则对次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30%。

4.1.7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员工,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公司或下属部门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若当月肇事者的工资、奖金不足以扣罚,可顺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开除,可从应支付给他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

4.1.8如肇事者属短期用工或在试用期内,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所属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个人追偿。

4.1.9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分管领导处罚8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500元、300元。

4.1.10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800元、500元。

4.1.11、只要发生责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4.2、对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4.2.1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要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4.2.2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3发生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告,各部门应与生产安全事故一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

4.2.5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4.2.6本制度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4.2.7凡私车公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4.2.8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关规定,并报安委会讨论后执行。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3篇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衡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主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副支队长、支队长。

二、事故处理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受理条件和标准

(一)发生在衡南县各县(市)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辖、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处理程序

(一)自行协商与快处快赔

1、自行协商的适用条件: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2、快处快赔的适用条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XX元(含)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3、处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下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或地面标记车辆现场位置。

(2)自行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一同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索赔。

(5)未自行撤离现场的,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4、处罚

1、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书》或《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1)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伤人事故;

(2)符合以下七种特定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或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②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④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⑤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⑥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嫌疑的;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处理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承办人A)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接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事故现场。

(2)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①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承办人A将事故勘查车辆开启警灯并停放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同时指挥驾驶人、行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②证据调查。承办人A采取现场照相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③撤离现场。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承办人A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承办人A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由承办人A及责任单位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4)处罚

承办人A或责任单位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5)调解

①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承办人A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当事人。

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承办人A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填写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6)结案归档

(7)审核

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每三十日将办结的简易交通事故案卷,统一编号,装订成册,报责任单位法制审核;发现问题,报请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整改。

(三)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

2、处理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通警察(承办人A、承办人B)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B接到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记录报警内容,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2)现场处置

承办人A及承办人B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①停放警车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或路口处,遇夜间或雨、雾、雪、冰等恶劣天气,应延长距离)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③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④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现场勘查

承办人A及B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①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③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4)事故调查

①承办人A及B在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②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案发地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③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5)检验鉴定

①需要检验、鉴定的,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②尸体检验应当在事故当事人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结束后,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告知送达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7)制作调查报告书

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①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9)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0)处罚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11)调解

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责任单位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责任单位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②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中死者丧事结束、伤者治疗终结、伤残、财损检验鉴定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2)结案

五、办理时限

①责任单位应当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责任单位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单位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事故处理民警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群众报案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事故认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事故处理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大队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长为责任人。

4、事故认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支队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关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1、交通协管员单独执法或由一名交警单独执法。

2、不及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案件调查,影响交通事故客观公正的处理。

3、报告中未客观公正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案情,对责任认定造成误导。

4、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人情案、关系案。案件承办人员从当事人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事故认定,接受事故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

1、建立事故处理会议制度、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3、通过效能监察开展明察暗访进行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4、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定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2023交通规章制度 第14篇

一、目的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b)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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