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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8篇

时间:2022-09-27 21: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8篇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浅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履职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分为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履职与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两种。由于人代会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而且会

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8篇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浅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履职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分为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履职与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两种。由于人代会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而且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8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8篇

篇一: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履职权 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分为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履职与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两种。由于人代会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而且会议期间代表多是做一些程序性、规范化的工作,因此,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让代表工作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契合,充分履职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哪些履职权呢?

  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活动权。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三是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四是列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是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建议做准备的过程。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代表所提建议应当围绕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三农”工作,风险防控、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代表提出建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基层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意,了解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才可能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建议。

  约见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良好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代表履行使约见权不能以权谋私,应有非约见不可的特定条件,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应把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约见主题,直接面对面提出,深入沟通交流,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

 说明情况。被约见的“一府两院”、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时限规定答复代表。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为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安排,有权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加调查委员会的代表应该参与调查报告起草、修改和定稿,共同形成有情况、有成效、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报告。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权。代表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有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篇二: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新时期下如何做好代表工作是实践中央省市县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决定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乡镇人大作为基层政权重要组成部分,新常态下要牢牢把握基层人大特点规律,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代表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生态宜居美丽城镇发挥积极作用。

 一、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

 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一是人大代表对自己的履职认识不到位。认为当了代表就是参加几次人代会就没有事了重在参与,会议结束以后就没有必要去过问其他,导致履职积极性不高,有其名无其实,人称“挂名代表”,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仅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二是少数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代表,他们往往文化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胜任代表工作。少数代表把代表职责看成是“额外负担”,缺乏代表责任意识。三是少数代表文化水平偏低。少数代表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语言表达能力,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所提的意见、建议不能切中要害,质量不高导致履职能力不强。四是履行代表职责被动式参加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平时不关注政情、社情、民情,人大代表也很少自己去持证视察,很少主动向上级反映情况,很少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五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弱

 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人大代表在推进民主法制社会的地位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1 1 、以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水平为抓手,切实加强代表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大工作水平的高低和效果的大小。这就必须要求我们基层在乡镇人大代表换届时,注意把好代表入口关,努力把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比较高的,致力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观念强、乐于为人民服务的、群众信赖的代表选举出来。一是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轮训,内容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律,通过学习使代表们把握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充分认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方法和途径。二是创造条件促进代表自学。定期向代表们寄送人大简报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定期推送人大代表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为代表们知政、议政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对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分工,分别到各自联系的代表活动小组指导代表自学。三是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加强与周边的兄弟乡镇学习交流,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和好做法,并邀请县(区)人大指导工作。

 2 2 、以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为重点,加强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代表提意见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通过人大代表以代表意见建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办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重视引导代表抓大事议大事、提好提准意见建议的同时,定期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质量等要求,注重代表对办理建议意见情况办理的“满意度”,促进代表建议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3 3 、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目标,为代表履职搭建新平台。在总结以往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人大工作制度。制订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主席团会议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工作等制度,使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坚持在乡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通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保障和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物资、组织等保障,保证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要依法维护和保障代表的权利,严肃查处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围绕解决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作用。定期组织代表就脱贫攻坚、涉农资金、移民搬迁、农村医疗保障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社会治安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检查,提出建设性建议意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篇三: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如何督促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近几年来,丰都县高家镇人大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财政监督开展情况 (一)严把年度预算编制审查关。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初审工作,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基础。镇人大层层把关预算编制,先由各部门提出预算,财政所汇总,形成财政预算草案征求意见稿,再下发给各部门。如果发现问题,通过沟通及时解决修改,形成初稿。预算编制初稿要提前一个月上报,由镇人大主席团交人大代表进行初审,再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预算草案,并在每年年初召开的镇人代会上进行审议。如 XX 年 X 月上旬高家镇人大召开主席团会议,汇

 总代表审议预算草案的建议,形成 X 年财政预算初步修改意见,交镇财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 X 年 3 月提交高家镇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通过人大代表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把年度预算执行监督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镇人大主席团重点监督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财源建设、重点支出和收支平衡情况。年中采取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深入了解镇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镇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民生工程,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开展实时实地走访调研,监督检查,提出相关建议,促进民生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把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批准关。重点抓住两项工作:一是年度预算调整批准。如,今年镇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镇政府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及时作出调整。二是年底预算执行结果监督。在年初人代会召开前,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新一年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会中将审查报告提交主席团审议,主席团形成决议提交大会表决,最后大会作出决议,批准执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镇人大在开展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够精准。镇级财政的预算收支难以预估。各单位在上报预算资料时,不够重视,没有深入调查研究,造成财政所在编制预算时难以精准预估收支情况,从而使财政预算编制不够精准。

 (二)预算监督执行不够到位。由于乡镇人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的原因,在预算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缺位”现象,审查往往仅限于程序上对预决算的批准和确认,日常监督也难以到位。

 (三)预算监督不够专业。乡镇人大代表掌握的财政知识不多,对乡镇财政的了解也不够,审议发言不多,即使发言也经常说不到点子上。

 三、加强财政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对预算法的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媒体宣传,增强社会各方面对人大制度、民主法治建设和预算法的了解,深化选民群众对预算及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乡镇人大开展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是督促政府打

 造阳光财政、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加强预算执行审查,维护预算严肃性。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抓好“会后”的跟踪监督,做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监督的重点要放在半年执行情况的审查上。这样,一方面能充分肯定政府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另一方面能够及时提醒政府在下半年中,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弥补不足,实现收支平衡。

 (三)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乡镇人大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经济理论、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财经知识,尤其要强化对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政审查小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交流,互相学习,开阔视野,取长补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不断开创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篇四: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代表基本知 识l酬1 1{ 黝一依法提出罢免案并 表决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职权根据 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 法和代表法 的规定全国人 大代表有权 依照法 律规定 的程序国家主席国务院组成 人员央军委组成 人员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长 的罢免案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 大代表有 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提 出对 本级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表 决体会议决定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第四决前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 出申辩意见者书面提 出申辩意见人大代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什么 法律规定?宪法规定必要的时候查委员会人 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 为查清本行 政区域 内的某个特别重 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性机构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议案的提 出( 四 )粼黝瓢价一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罢免权?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提出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副主席,,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人 民政 府组成人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 案大代表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本级人大主席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是人大监督 中最后 的厉的手段罢免对象的职务都是依法 由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法律对罢免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第一提罢免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国 人大三个 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 以上的代表组成人员央军委组成人员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员,人民 法院 院长乡镇的人,。,提出、副主席和人 民政 府领。、也是最严。、任命的。:,。,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地方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可以提出对本级人 民政府组成人,,人 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之一以 上代表联名席罢免案第二的对象和罢免理由法律的规定有事实根据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会审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的。,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罢免的对象必须符合罢免的理由应当实事求是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还要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 出后,由主席团提请大。,由主席团交会议 审议后,提 请;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组织调查委 员会,由本级人。,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被提 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或。,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认为,可以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 的各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它 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出现。、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 成和职责 及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也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席团上的代表联名查委员会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 者十分之一 以 上代表书面联 名提议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 时机关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 中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表决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人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器等方式进行决定的行 动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权利的重要法律行为大会通过的议案和报告票表决的权利表决权是对议案和报告的最终决断权认真负责地投好每一张表决票大代表的神圣责任要以认真的态度和对。。在全国人大,主、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则须由,并经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才能。、副主任委,由主席团在,。调,一切有关的 国家、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 向它。,调查委员会应 当予 以保可 以不公布调。,。。代表,可 以作出相应的决议。,通过投票方式或者按表决,是人大代表依,代表人民参加行使管理所有需要代表。,人大代表都有投。。,是人。

 麟 称 潇. 编辑:\、,。、,/文平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参加大会的表决人大代表在大会表决时投的每一张票大会决议在了解熟悉大会有 关议案和报告的内容决权应该既能充分反映本选区选民 或者原选举 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大局。,对、决定的通过都有直接的影响。、,认 真参加审议的基础 上,代表 行使表,,又能胸怀,从全体人民 的利益 出发考虑问题在举行人 大会议时议事 先通过表决办法的事项大代表应 该按照自己的意 愿和大会的有关规定参加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 决也可 以弃权人大代表 在投票时实事求是为了保障代 表依法执行职务定代表在人代会上 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意哪些问题?人大代表的建议代表 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 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被简称为议的一种具体途径督促的一种形式代表的建议案表随时提出从提出的程序看议案要有法定的联名人数序提 出人提 出看人大职权范 围内的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 以提 出大代表可 以充分利用建议形式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评和意见以下几个问题( 1 ) 一事一议或者一个内容这样有利于承办单位研究。,一般 都要经全体会明确表决时注意,,以及表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人。,可 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要坚持,敢于表明 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代表法 规,。、批评和意见应注、批评和意见,是人大、意见等的总称人大代表提出建,通常“代表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有更灵 活、更方便的特点,便于人大代。,代表提出,依照法定的程;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也可 以联名提出。从涉及的范围,代表提 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 级;而建议、批 评和意见因此。,人、批评和意见 的,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批,除做好充分准备外,还应注意:。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办理位多象,可 以避免处理过程 中涉及 的承办单出现忽视 或者遗漏某些内容的现,。(2 ) 有标题和具体内容在内容上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内容比较抽象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搞不清楚要求解决什么问题而无法办理(3 ) 使用统一 印刷的建议 专用纸 (包。标题要简短 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要求和要以使办理代、明确,,,并有针对性如果代表建议的。、笼统,或者只有议论而没,就可能使承办单位。括首页建议 的严肃性代表 大会统一印制了建议专用纸提建议应 使用建议 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栏目内要折叠 或者重叠在一页专用纸上要贴在处理意见栏 内议的办理(4 ) 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代表都要亲笔签名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 系议和签名不要使用复印件(5 ) 书写工整(6 )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建议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委托代表代转交的各类申诉状请代表转交 代表大 会或 者其常 委会的各类建议交大会秘 书处 或者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7 ) 同一内容的问题在作为议案提出后、附页、签名附页 )。为了保证代表,方便 建议的提出与办理,。代 表,如果建议是,应 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一页贴不 下,可 以 多用几 页,不,也不,以免影 响代表建。,每位,同时填写清楚 自己的、,。代表的建。,字迹清楚可认。,不要作为代表。,。人 民群众,人民群众,均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可 以。,不宜再以建议的形式同时提出免不必要的重复办理(8 ) 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提出 的建议机关的名称因为这样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便办理(9 ) 代表提出的建议可 以随时要求撤,以避。,不要写上某位领导人姓名或者其他。。回。代表法规定和意见负责答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哪些活动谁组织?代表依照代表法 的规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有以下八项() l 在代表 自己参加的生产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2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 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3 ) 开展视察活动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 者个人持证 就地视察活动(4 ) 采取多种方式民群众的意见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5 ) 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 会会议(6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 )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8 ) 乡镇人大代表要分工联系选民法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见和要求根据代表法上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 的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委托人 大选举产生 的上一级人大 代表开展 闭会期间的活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有 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由,在本级人大,。代:、工作和社,、,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本级或,可以按照便于。,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在本级或,也可 以进。,经常听取和反映人,回答原选区选 民或者原选,并。,列席原选举单位。,参加关于特定。、批评和意见。,依,反映群众的意,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可 以组织本级。

篇五: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广大代表工作生活在选民当中,对民情民意的感受最直接,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密切,其履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和意志的实现。如何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乡镇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代表认识上有偏差。具体体现在重荣誉、轻责任,如有的代表把代表看作是一种荣誉,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忘记了代表应尽的责任;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有的

 代表自掂分量,自轻自贱,自我放松,觉得自己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甘当“哑巴代表”,更有甚者认为代表无职无权,一年到头就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一届当中不发一次言,不写一个字,不提一个建议,成为名符其实的“三不”代表。这些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职务,没有意识到自己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是部分代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方面还与当前形势有较大差距的问题,导致履职底气不足。再有就是少数代表的文化素质不高,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结果是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

 三是部分代表主动作为不够。少数代表平时不注意调查研究,遇到具体问题提不出处理意见。甚至有极少数代表常年外出务工,不履行代表职责,又不提出辞职请求,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部分代表没有及时在选民中贯彻人代会精神,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大会的精神和重大举措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同时一些代表不联系选民,不征求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无法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地反映到

 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起到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有的代表为民办事的热情比较高,但是受工作和生活的范围所限,往往把履行代表职责理解为多为本村、本单位办实事,而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了解不深,关心不够。更有甚者,提意见建议只从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忽视整体工作,缺乏大局观念,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二、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强化学习培训。要对代表进行经常性的培训。首先,在换届选举之后要立即对新当选代表进行“上岗培训”,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如可以举办人大代表培训班,集中学习,以会代训,也可以通过老代表现身说法,座谈交流,以老代训,还可以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的提高,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题培训等等。其次,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小组活动都要认真进行谋划,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提出一至二个学习内容,重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代表在视察、审议前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就是要鼓励代表自己学习,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努力为代表自学提供学习资料等服务,使代表尽快掌握有关知识,为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二是要强化履职引导。要把“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具体落实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去,发挥乡镇人大代表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优势,引导人大代表投身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凝集各方面的力量破解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引导人大代表积极主动传导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的情况,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社会变革时期不断出现的各类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引导,不断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的热情,并使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要完善“代表之家”,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建立人大代表之家,并组织人大代表准时进“家”,开展与选民“统一见面日”等活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选民心声。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活动中要抓住三个问题不放:检查时,要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放,检出根本,查出要害,找出问题的症结,提出解决办法;调查时,要抓住涉及全局的重点问题不放,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视察时要抓住群众的难点问题不放,真正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为民代言,用各项活动为代表履职、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三是要强化履职保障。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离不开为人大代表的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人大代表中,多数是农民,其中有些并没有固定的收入。要让这些代表履好职,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需要投入代表培训学习的经费,而且需要为代表调查研究、联系选民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保障。这些保障条件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善。乡镇党委要突破传统的领导方式,把重视人大工作落到真抓实干上,切实解决乡镇人大开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法足额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和实效,使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要强化规范管理。而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要健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制度》等制度,推动代表工作向制度化方向发展;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做一次述职,将自己如何学习、人代会期间如何履行职责、闭会期间如何参加代表活动、如何促进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等内容向选民作出全面的汇报;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考核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不作为代表等形式,提高代表履职意识,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篇六: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窖2鬻譬毪蹈嘲氛,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六是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代表所信任,人大代表为人民所选举。理应成为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公仆和主体。按照代表法赋予的职权,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政策。深入选区,联系选民,从群众的呼声中了解民情,从群众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该解释的解释,该反映的反映.该监督的监督。化解怨气.消除矛盾,做群众和选民的调解员;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做推动公平正义的先行者:公私分明.积极建言。做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秉公用权,履职为民,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以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和热心真心的为民情怀认真行使职权,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七是磐须保持昂扬斗志。一位在人大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大看似无权.但人民权力大于一切:人大看似无事.但群众利益就是大事:人大人大。就是人民大于天。群众重于山。面对着群众利益诉求日趋强烈的现实,面对着利益结构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对着民主建设不断加快时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在政治生活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为更多人士所重视和关注,对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必须要有不懈的精神追求.必须保持昂扬的激情斗志,坚决摒弃人大工作在。二线” 、人大岗位是退水渠的颓废思想和狭隘思维,始终坚守法律之上、人民至上的精神家园,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 贡献力量。囵( 笔者系太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特定问题调查” 的口文/滕修福周建华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 特定问题调查” 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 特定问题调查” 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 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始于“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经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同时配套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 1975年,在“ 左”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 七五宪法” ,取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78年.在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 期间“ 左” 的思想影响而制定的“ 七八宪法” 。也没有恢复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直到1 9 8 2年1 2月4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 八二宪法” 第七十一条才恢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此同时,1982年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也专列第三十八条重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也作出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到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时,已专列。调查委员会” 一章对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出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将特定问题调查权扩大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986万方数据

 筻法完善与实践探讨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增加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自此。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依法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了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一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4和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上述条款参照了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贝q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的产生以及处理程序也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监督法专章对。特定问题调查” 规定更加明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的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特定问题调查” 进一步作出规定。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原则规定。即监督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而监督法的出台明确了。委员长会议” 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依法可以作为提议主体.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相关程序、注意事项等给予了明确。透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特定问题调查” 已被明确确立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监督手段。该监督手段具有主体的权威性( 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 、权力的法定性( 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 、对象的重大和复杂性( 调查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 、运作的程序性( 调查委员会的提出和组成、调查活动的开展、调查报告的提出和通过、作出决议决定等一系列过程均有法可依)等特点,依法彰显监督刚性。立法设计并不断完善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特定问题的界定、调查的提议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调查权的行使以及调查结果的运用等有不同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比较明确,依法运用自如;有的却比较原则。实际运用起来应注意把握。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主体.法律规定明确。依据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全国人大“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据监督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议则不能成立。万方数据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法律规定笼统。相关法律只明确了“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的职位。只原则规定了组成人员的身份必须是代表( 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谁提议谁参与的原则.吸纳领衔提议人或部分联名提议人参与调查委员会之中;二是遵循便于组织协调的原则。应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由牵头的机构负责人担任:三是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相应对口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必要时依法“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但是这里要明确的是:如果这些参与调查的专家没有本级人大代表身份。则不能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表决;四是遵循法定回避的原则。。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五是遵循精干且便于表决的原则,调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但也不宜太多,7至9人为宜,且应为奇数。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法律规定原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只原则规定.人大行使决议决定权时。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个“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值得探讨。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有法可依的事由有三处.:一是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国人大行使罢免权时.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二是1995年第三次修正时增加规定的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罢免权时,也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三是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时。也可。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笔者认为。界定“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代表或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的原贝U 。法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想必有关特定问题的重大事实和真相。代表委员们始终搞不清楚;因此。认为只有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予以调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遵循非调查不可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决策的权威性,非特定问题不清楚不宜启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通过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手段能够搞清楚的,可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能够胜任完成的。就没有必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三是遵循不越俎代庖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涉及依法应该由“ 一府两院” 能够解决处理的问题.人大方面不能先入为主;只有在出现不。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将问题搞清楚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法律有特别规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监督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了两项重要权力:一是材料获取权:“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是保密权:。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因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组织成立的,“ 一府两院” 被调查机关应从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角度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干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调查委员会给予一切必要的授权。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结果的运用.法律有程序规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基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前因是。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 而设立的。因此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应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决议、决定的事项展开调查并得出结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只是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议决定权的参考意见,并不能代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相应的会议表决。作出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般可按以下程序处理:第一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确定专人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组织领导、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调查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经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第二步: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 委员长会议) 决定将调查报告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三步: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对调查报告情况进行询问。第四步:决议、决定。在有关特定问题重大事实真相清楚的情况下,依法表决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囵编辑/琉雨(zyx.ss@ 126 com l万方数据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作者:滕修福, 周建华作者单位:刊名:法治与社会英文刊名: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滕修福.周建华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期刊论文]-法治与社会 2014(7)2014(7)

篇七: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也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已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为了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我们以 xx 镇为例,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 镇设镇人大主席 1 名,人大副主席 1 名。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 7 人组成。目前有省人大代表 1 名,县人大代表 x名,镇人大代表 x 名。

 二、工作成效

  近几年来,我镇不断加强了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依法行使人大职权,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依法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能够坚持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党委、政府能够在经费、人员上给予保障。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能够行使职权,认真审议政府和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特别是在人代会的各项选举中,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引导好代表对候选人的酝酿、讨论,使组织的意图与群众的意志相统一,确保了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职务调整,都及时召开了镇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接受辞职和补选程序。

 二是镇人大依法开展监督,使监督职能得到了体现。镇人大能较好地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较好地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重点对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加强了对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督,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通过检查监督,努力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镇的贯彻执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对本镇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还对本镇所属事业单位和上级部门延伸到镇的有关单位采取工作评议等办法实施监督。如:组织人大代表对易

 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视察;对农村信用社工作进行评议,开展低保、新农村建设、村级工作情况调研,有力地推动了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是积极组织代表活动,代表作 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成立了代表活动小组,能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建立了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能够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如:利用召开镇人代会的时机,组织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知识进行培训,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县组织的集中轮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代表和人大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并及时答复代表。

 二、存在不足

 尽管乡镇人大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成绩,但与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而言,乡镇人大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一些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缺乏正确认识,思想上不够重视,支持不够有力。二是社会民众普遍习惯于乡镇党政“两驾马车”,没有将乡镇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来看待和认识,对乡镇人

 大的认同度较低。三是一些乡镇干部认为乡镇人大是“ 大牌子、空架子,二线干部找岔子”,人大干部是“退居二线”,并戏称人大主席团为“活动团、会议团和举手团”。

 (二)现行机制不利工作。“兼职不兼,专职不专,干事不干”,是目前乡镇人大机制的现状。大多数同志是重党政工作,轻人大工作,兼职不履职;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实际工作都兼任部分党政工作,绝大多数有 3—4 项,大多集中在信访维稳、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责任重大的岗位,有的乡镇人大副主席兼职工作还更多,兼职过多牵扯了乡镇人大副主席的大部分精力。“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人大工作反倒成了“副业”。

 (三)履职行权不够充分。乡镇召开人代会 1 天时间的占绝大多数,半天时间的也有,1 天以上的较少,且大都是“上午 10 点开会,中午 2 点结束,吃完饭就散伙”,被戏称为“快餐人代会”,审议工作几乎不进行。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仅为 5—10 条,人均不到 0.2 条,有的 1-2 条建议甚至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监督乏力,一方面,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评议、检查等监督活动少,疏于监督;另一方面,有的乡镇即使开展了监督活动,但绝大多数满足于听一听,看一看,问一问,走过程的多。

  (四)工作保障尚需加强。县里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实际上,乡财县管后,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虽然纳入财政预算,但报账方面还未理顺,造成人大工作经费报账不到位,使乡镇人大工作缺乏“底气”。主席团成员变化过快或补充不及时,无相对固定的人大工作人员,使一些乡镇人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五)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多数是农民代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如何履职不太清楚,开会不发言,表决随大流,一届无一条建议、批评、意见,根本谈不上执行代表职务,成为 “荣誉代表、代表荣誉”。乡镇人大干部接受培训的次数和时间均较少。由于学习不系统,程序不熟悉,致使组织会议或开展活动时,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议了不该议的事,举了不该举的手,投了不该投的票。

 三、对策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五级人大中最基层的一级,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是基层民主政治最鲜活最直接的政治舞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党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乡

 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熟悉人大工作规范,真正树立起人大意识。党委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工作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使之与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相适应。同时还要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尤其是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党委书记的教育,把人大理论和业务知识纳入乡镇党委书记培训的重要内容,让乡镇党委书记认识到做好人大工作是其份内之事、应尽之责,责无旁贷。二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真正形成社会各界关注、了解、支持、参与人大工作的良好格局。三是加强对人大干部自身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人大工作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职责,牢固树立“作为”意识,对从事人大工作充满自豪感、使命感。从而理直气壮、充满激情、心情愉快地开展工作并做出成绩。四是乡镇人大要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使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人大工作动态,扩大影响,提高关注度、认同度和支持度。

  (二)理顺体制,夯实基础。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结合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建议从理顺体制,夯实基础着手,进一步加强和有效改进乡镇人大工作。一是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根据现行体制,各乡镇应配备1 名兼职人大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乡镇人大工作;保持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的相对稳定,从而确保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落实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在乡财县管体制下,县级预算应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作为单独科目予以单列。三是着力增强活力。注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配备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可面对人大工作者、乡镇副职公开选拔。同时,加大乡镇人大干部的交流力度,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乡镇人大干部转任乡镇党政领导或选拔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

 (三)履职行权,积极作为。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乡镇人大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一是做好“规定动作”。人代会、主席团会议召开、选举、制度建设等常务性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规范运行。二是做到监督有力。除做好常规性监督工作外,每年要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择 2—3 个有代表性的事项进行监督,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和效果。三是突出代表

 主体作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抓手,适时开展调研、检查、视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总结各地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代表接待日”、代表联系上访选民、代表+产业+基地等制度实践,切实引领代表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选民、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代表制度,建议对评议满意度差的代表及时予以罢免。

  (四)强化指导,提升水平。上级人大要主动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统一指导,大力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摆上重要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关注、主动协调,推动解决乡镇人大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各级人大代表联动制度,积极参与指导乡镇人大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联合开展代表活动,做到优势互补,以“上”带“下”,以“下”促“上”,形成“共振”效应。三是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简便实用的乡镇人大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激励机制,对人大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乡镇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的学习,让他们熟悉工作、规范操作,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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